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6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申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鑫海环保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鑫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申钢钢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辽宁鑫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辽宁鑫海环保设备研发有限公司、沈阳鑫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582372元及利息、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来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恺
审判员张凡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