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兴远东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鑫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鑫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15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兴远东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鑫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机加泵阀工业园泵阀。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兴远东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鑫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鑫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5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及出入境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沈阳兴远东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预对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并会同申请执行人一起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因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而未能采取拘留措施。经约谈申请人已签订执行认同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5民初338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