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8061号
原告:沈阳君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96537884B,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庆平,系该公司经理,其他不详。
原告沈阳君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君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君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