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君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君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金源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辽04执复30号
复议申请人沈阳君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成彩板公司)不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423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明(以下简称“清原法院”),清原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金源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清原法院作出的(2016)辽0423民初16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226万元及诉讼费12440元。执行过程中,清原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辽0423执1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清原镇马前寨房屋两处(产权证号081178、081186),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10月26日,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四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四方建筑公司将享有的(2016)辽0423民初16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对被申请人金源科技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2018年4月22日,申请人君成彩板公司向清原法院申请变更其为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清原法院另查,清原法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中光混凝土沥青搅拌厂与被执行人四方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1,451,496.00元及利息等)、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鸿鑫荣石材厂与被执行人四方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标的116,348.00元及利息)、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长军、贺广明与被执行人四方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321,470.00元及利息等)上述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清原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明确的是“依法转让”,而非支持“一律转让”或仅依“合同法”转让。即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转让权利只有在无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才能转让,或者在超出他案执行金额之外的部分才能转让。本院现仍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清偿义务的案件,且执行金额已超出可以转让的范围,该债权转让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对于申请人的变更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经查申请执行人四方建筑公司有其他债务没有清偿。在此情况下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清原法院依法驳回君成彩板公司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清原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驳回君成彩板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423执异1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巩 权 审 判 员 秦 梦 代理审判员 王 炜
书 记 员 王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