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君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叁拾壹街区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恢962号
申请执行人***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学风路26-2-5号1门217号。
委托代理人于洋,系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沈阳叁拾壹街区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31号。
申请执行人***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叁拾壹街区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8)辽0112民初935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叁拾壹街区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424,078.0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叁拾壹街区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对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银行信息。
3、本院于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叁拾壹街区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保险、工商、房产、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沈阳叁拾壹街区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5253号判决确认申请人***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林玉华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工××街××号(21门),建筑面积33.87平方米的车库在抵押权但保范围内进行抵押权优先受偿。2022年4月25日以二拍最终拍卖价格195768.00元申请人接收该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沈阳叁拾壹街区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法人代表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叁拾壹街区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恢9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李恒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