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99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代理人:马岩,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学风路26-2-5号1门217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请求将辽宁中智英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上诉人**主张追加当事人的请求合理,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当追加辽宁中智英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88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
审 判 长 孙 卓
审 判 员 赵 卫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振
书 记 员 张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