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君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2民初13786号
原告:***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执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负责人:刘**。
原告***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4元,减半收取计2667元,由原告***成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军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