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民初424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2日生,蒙古族,现住阜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红,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1-22-15。
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英,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继烨,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伟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开发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继烨、阜新伟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邵 波
人民陪审员 刘爱芬
人民陪审员 孟立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