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2737号 原告: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7-11号(3-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2101025507680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356-2号(2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TQE40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唐 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