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盈兴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盈兴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FH94N,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古城子乡***村2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50768049L,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7-11号(3-2-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盈兴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宝利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12执2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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