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安县章庄铺镇同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
法定代表人:张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公安县章庄铺镇同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公安县章庄铺镇。
法定代表人:曾贤忠,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安县章庄铺镇同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公安县章庄铺镇同心村民委员会在荆州市东卷高速公路有限工程款10986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公安县章庄铺镇同心村民委员会在荆州市东卷高速公路有限工程款109869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龙中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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