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甘行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022民初1849号 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73944003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行定,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行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2022年6月20日,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甘行定银行存款302212元。2022年7月29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行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90000元,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的利息为4592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4日、2015年4月8日、2015年8月7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公司财务借款400000元,加上被告在借款之前尚欠原告公司欠款20000元,共计420000元。后被告与原告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以应付给被告的工程款130000元冲抵后被告仍欠款290000元。2021年2月6日,经原告与被告本人核算,确认尚未偿还欠款290000元,被告就该欠款作出书面承诺,约定了还款计划,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偿还任何欠款。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甘行定辩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请求事项没有异议,对事实部分的借款用途答辩人需向法庭作出陈述,答辩人恳请原告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考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结算,适当减免答辩人所遭受的部分损失。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及辩论,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原告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还款承诺书、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甘行定提交的被告身份证,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前述证据,**以下事实:2015年2月14日,被告甘行定向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2015年4月8日,被告甘行定向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2015年8月7日,被告甘行定向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上述借款发生前,被告甘行定尚欠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0000元。2021年2月6日,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行定进行核算,确认欠款总额为290000元,并约定分三年偿还欠款: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0元,2022年归还100000元,2023年归还90000元。后被告甘行定未按照协议如期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行定之间签订的还款承诺书,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真实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截图以及被告陈述,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实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甘行定应当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行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90000元,并以29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保全费2032(以上费用原告湖北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合计4892元,由被告甘行定负担,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卫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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