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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金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205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金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国营简泉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54170941M。 法定代表人:***,宁夏金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2L645P。 法定代表人:***,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金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宁0205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金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款432778元、负担执行费6392元,合计4391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金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32778元、负担执行费6392元,合计439170元; 二、如被执行人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391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