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执18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金宇路。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琼0106民初15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6687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琼AXXXX(车辆识别代号:069824)丰田威驰牌小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车辆保持查封状态暂不予处置,另外,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11026.33元,现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发现被执行人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路33号世代雅居(北区)B栋(百合居)XXX房(不动产权证号:XXXXX)登记在被执行人***与共同共有吴小芳名下,本院已作出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经申请人申请已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至封法院,另外,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地址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向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七、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财产调查,目前由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按法定程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555848.6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小文
审判员  何醒涛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姿慧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