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0106民初957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垦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冯平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姣
书记员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