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4369号之一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1栋2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江先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祥(特别授权代理),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南(特别授权代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秀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