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918号
原告:***筑泓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XKGT6F。
法定代表人:佘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陈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94DM775。
法定代表人:王锁生。
被告:***和跃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联合村汉麻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L0WBE58。
法定代表人:盛虎。
被告: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804571XL。
法定代表人:徐德鹏。
原告***筑泓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跃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虽然被告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但是该公司并未在该地实际办公。根据该公司在另案中提供的信息,并经审判人员核实,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田园商务大厦14楼。故本案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柯尊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 洁
书 记 员 杨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