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209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69590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804571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81005071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调查、提出证据、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接受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签署有关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211132922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调查、提出证据、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接受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签署有关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33元,由原告***负担793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