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209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69590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804571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81005071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调查、提出证据、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接受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签署有关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211132922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调查、提出证据、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接受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签署有关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33元,由原告***负担793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