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汉川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5264号 原告:汉川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31649749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804571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汉川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汉川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川中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娟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 莹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