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3民初7708号
原告:***,女,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受委托人:***,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肖汉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员工原告。
被告: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彭伍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华侨,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武汉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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