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550号
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伍主。
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爱国
人民陪审员曾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