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91号
被执行人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武汉。
法定代表人彭伍主。
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湖北潮流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湖北潮流钢结构有限公司案款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易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