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

万相慧与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戟春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092号
原告:万相慧,建筑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建筑农民工,湖北省广水市李店乡友谊村9组程家岗。
委托代理人:吉祥圣,系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55号长源大厦607室,工商注册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泰祥综合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彭伍主,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戟春生,建筑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相慧与被告武汉中埔建筑有限公司、戟春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潘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