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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343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