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9129号
申请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板桥村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9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92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扣押、**等值财产。冻结、扣押或**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