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9129号之一
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板桥村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