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5214号之一
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板桥村南**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