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628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板桥村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102453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计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