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30号
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板桥村南**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