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4民初1274号
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区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65486351F。
法定代表人:薛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疆南,湖北锦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振兴路212号雅新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506723545。
法定代表人:何万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