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4民初1554号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宜城支行),营业场所宜城市新建街27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住所宜城市振兴路212号雅新佳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申请人:**,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请人:何朝阳,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申请人:沈敬波,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申请人:***,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0号民发盛特区A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817900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银行宜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天和公司、***、**、***、沈敬波、***、***、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银行宜城支行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相关财产。??北银行宜城支行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敬波、***、***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何万洪共有的位于宜城市中华大道天鑫小区(不动产权证书号00035891)面积142.17㎡的房屋一套。
三、查封何朝阳、***共有的位于宜城市振兴大道鑫隆物流公司由北向??第1间2层楼面积为124.75㎡房屋一套;查封何朝阳、***共有的位于宜城市中华大道天鑫小区B座1607、1707号面积为274.58㎡房屋各一套。
四、查封何朝阳在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60%股权及其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一辆。
五、查封***所有的位于宜城市紫阳观路建材大市场(不动产权证书号00021724)面积为233.30㎡门面房一间及其所有的“波罗”牌轿车一辆。
六、查封***在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40%股权;查封***所有的位于宜城市中华大道天鑫小区面积为147.33㎡住房一套及其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
七、查封***所有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八、查封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6幢12层001室-009室(所有权证书号依次为70130667、70130663、70130664、70130662、70130666、70130670、70130665、70130669、70130668)面积依次为104.72㎡、105.15㎡、99.71㎡、99.71㎡、99.64㎡、56.53㎡、99.71㎡、99.71㎡、100.9㎡的房屋各一套,查封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国际商都B1幢1单元2层B1-2047房屋一套。
上述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各自保管、使用,但不得办理过户、变卖、抵押、损毁、典当、赠与、租赁等产权变更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先行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向东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