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2执恢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华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朝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梓农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富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梓农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富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程序。执行中,在依法拍卖湖北梓农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申请执行人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梓农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湖北梓农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79-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湖北梓农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35%(价值350万元)的股份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79-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湖北富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宜城市流水镇黄岗村设施农用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