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泓丰教育装备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2民初1123号
原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滨海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经立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2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襄阳市泓丰教育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凤凰村村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2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泓丰教育装备发展有限公司、宜城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