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名山路东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黎莉,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鹰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西街25号6楼。
法定代表人:江润妹,总经理。
上诉人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鹰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7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露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