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财保80号
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新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一路9号3栋9层5号。
法定代表人:雷连容,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被申请人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川0114执保974号民事裁定书,在750000.00元限额内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0年5月7日,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20×××14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成都簇桥支行)予以冻结的请求。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