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5708号
原告: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96631323。
法定代表人:侯舒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波,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在该申请中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琳
书 记 员 牛昕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