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5708号

原告: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96631323。

法定代表人:侯舒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波,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在该申请中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琳

书 记 员  牛昕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