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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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4286号
原告:永康市昕丰钢管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新阳村江村自然村173号。
经营者:***,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仙伍3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仁川镇仁川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小花园村2弄9幢1号二楼。
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受理原告永康市昕丰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康市昕丰钢管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昕丰钢管租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康市昕丰钢管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昕丰钢管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