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民申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磐安县深泽乡六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深泽乡六冲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仁川镇仁川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磐安县深泽乡六冲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磐安县人民法院(2015)金磐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磐安县深泽乡六冲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根据被申请人实际施工的土石方量和合法有效的单价重新结算工程款,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中标价格无效。原村干部与实际施工人***串通,将未完成的方量进行二期招投标,将本应按9.92元每立方米结算的单价二期提到最高限价25.10元每立方米。二、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原村干部串通,虚报工程量34910立方米。2018年1月,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对整个工程的总挖方量进行了测量,确定总挖方量未128481立方米。减去原一期挖方量,被申请人实际施工的挖方量为40080.9立方米,其与原村干部串通,结算时确认工程量为74990.9立方米,虚报了工程量34910立方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磐安县深泽乡六冲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村干部与实际施工人***串通将一期未完成的方量进行二期高价招标,且根据其提供的一、二期招标资料,二期工程招标前已经过磐安县深泽乡招投标中心审查,具备招投标条件,另根据两期工程的招标文件显示,一期工程不允许爆破作业,二期工程则特别申明组织爆破作业所涉及的爆破设计施工资质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并必须按我国现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故二期工程单价比一期高有相应依据。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出具的测量技术报告系六冲村自行委托,而涉案二期工程的工程款经该村时任村干部验收结算,且经过磐安县审计局审定。综上,磐安县深泽乡六冲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磐安县深泽乡六冲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