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7民初526号
原告: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仁川镇仁川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55401130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鹰、***,浙江泽大(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益鸿景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花锦路北侧国强丰瑞园8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9GC9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益鸿景观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兼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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