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

仙居县仙泉钢材商行与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仙居县仙泉钢材商行与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台商终字第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居县仙泉钢材商行。
经营者:*菊仙。
上诉人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仙居县仙泉钢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5)台仙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本案应按上诉人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磐安辰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为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项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