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万晨鸣、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5418号
原告:**,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儿子,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原告**承担5800元,退回原告**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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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XX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