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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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0)赣0425执保117号

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先明、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申请人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先明、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赣0425民初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先明、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343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告知如下:

一、2020年8月3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先明名下银行存款(账号:中国工商银行1507210001202825036\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938467405578)存款134395元,当日实际控制金融共计人民币60242.1元/2353.62元,期限一年,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

二、2020年8月3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中国农业银行14045101040018262)存款134395元,当日实际控制金融共计人民币15029.37元,期限一年,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员额法官:徐勇执行员:袁聪宝

电话:079232XXXX0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330304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