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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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0)赣0425执保134号

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先明、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申请人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先明、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做出(2020)赣0425民初6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刘先明、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告知如下:

一、2020年8月19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刘先明名下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1507210001202825036\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938467405578)存款134395元,当日实际控制金融共计人民币60242.1元/2353.62元的冻结。

二、2020年8月19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中国农业银行14045101040018262)存款134395元,当日实际控制金融共计人民币15029.37元的冻结。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员额法官:徐勇执行员:袁聪宝

电话:079232XXXX0邮编:330304

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