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5民初6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绫镇解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638242143。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保,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晓琴,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青山林场场部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8H38J7Q。
法定代表人:罗来新。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赣0425民初631号民事裁定,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43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4395元的冻结或者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诗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