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5民初631号
申请人: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绫镇解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638242143。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保,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晓琴,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青山林场场部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8H38J7Q。
法定代表人:罗来新。
被申请人:刘先明,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申请人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先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34395元或同等价位的其他财产。同时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新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先明银行账户存款1343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诗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