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5554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长堎镇解放路116号1单元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638242143。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成龙,北京道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思,男,汉族,1993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石佛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698138016。
法定代表人:朱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霖,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被告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江西中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150元,由被告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凌涛
审判员  李明明
审判员  赵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