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3377号
原告:薛祖清,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号御景苑A幢13-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3927U。
法定代表人:陈卫文,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秀,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祖清与被告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薛祖清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祖清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祖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薛祖清负担。
审 判 员 陈永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姚婷婷
代书记员 苏 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