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路遥医特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路遥医特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713号
原告:广东路遥医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劳锦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路遥医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路遥医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12元,减半收取10706元,由原告广东路遥医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曾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饶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