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6财保7号
申请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西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7592543.33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该项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7592543.33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