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财保3号
申请人: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CWT1Y,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8号-办公-12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28550J,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4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同时,湖***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湖***实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柴衷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